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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民间借贷的定义 :

定义民间借贷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此规定。

2. 诉讼证据 :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应受理。

3. 合同履行地 :

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地,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则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4. 合同效力 :

存在特定情形,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借款用途违法等,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保证人责任 :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法院可追加或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情况下,出借人起诉保证人时,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6. 利率与利息 :

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的相关内容。

7. 虚假诉讼处理 :

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和处理。

8. 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 :

规定了互联网借贷平台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

9. 企业间借贷效力 :

规定了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10. 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 :

规定了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下的认定。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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