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所说的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有关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是有时效性的,即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此外,如果婚姻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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